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號
KLDV,109,訴,216,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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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金村
訴訟代理人 郭聰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中不
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592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17,335元,不足4,257元
,又其上訴利益為2,0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並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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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