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汪育帆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被 告 廖玉葉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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