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8號
KLDV,109,補,84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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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邱偉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琳朣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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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