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胡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