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4號
KLDV,109,補,79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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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0樓、0樓、0樓及00號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 號0、0、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春富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59,733 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59,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
正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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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