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麒富、陳淑芬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麒富(原名陳式
淦、陳式塗即陳式坤之繼承人)、陳淑芬(即陳式坤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400元
,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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