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3060號
KLDV,109,基小,3060,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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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3060號
原 告 林金發
被 告 陳俊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俊祥前於民國109年2月22日下午1時1 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下稱被告車 輛),行經新北市○○區○道○號14公里800公尺南側向中線處, 因駕駛過失擦撞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因而支出系爭車輛之 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5,05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5,050元。
二、被告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答辯意旨略以:本件車禍 之發生係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所致,被 告並無可歸責之事由,自無庸負賠償責任。況兩造就本件車 禍之賠償事宜,業經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於108年8月13 日成立調解,其中約定「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等語,原 告自不得再向被告求償。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被告車輛因駕駛過失而擦撞原告 駕駛之系爭車輛,致其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 輛之修復費用等情,固據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2張、國門汽車有限公司(板橋廠 )估價單、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等件為證。 然系爭車輛之車主係訴外人林陳月盆,而非原告,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為原 告所不爭執,則本件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權利受有損害者 ,乃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林陳月盆,而非原告,則原告請求 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屬無據。復觀諸卷附之 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其中調解成立內容 第三點記載「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等語,自應受該調 解內容之拘束,而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實益,欠缺權利保護要 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5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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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門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