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佳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790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 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 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