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33號
KLDV,109,司促,9433,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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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至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潘至堅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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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