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72號
KLDV,109,司促,9372,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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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阮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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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