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文賢
曾文捷
曾雯慧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朝榮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
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