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78號
KLDV,109,司促,8878,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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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芬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芬芬於民國(下同)86年06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
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
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87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8529元黃芬芬自民國94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53259元黃芬芬自民國109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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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