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61號
KLDV,109,司促,876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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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亦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亦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
8,465元未給付,其中15,093元為消費款;3,372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403元曾亦霞(原名曾素霞曾阿霞)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690元曾亦霞(原名曾素霞曾阿霞)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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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