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96號
KLDM,109,訴,496,202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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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宏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八月六日所為一○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宏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8 月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496號裁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 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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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