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交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怡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怡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曾怡珊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9年1 0月7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熱炒店內,飲用啤酒 ,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仍於同日早上5時 許,在基隆火車站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出發,欲返回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住處,迨於同日早 上5時19分許,途經基隆市信義區孝東路橋下,適遇警攔檢 盤詢,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 濃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曾怡珊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30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9年10月7 日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 偵字第5860號卷,第11至13頁、第47至48頁),並有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確認單、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 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5860號卷,第21至31頁)。是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 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心存僥倖,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 ,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致自己於潛在危險境地,且漠 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 生之危害非輕,兼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目的, 併考量其自述其自述高中畢業、職業為無,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同上偵字第5860號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 精濃度達0.25 MG /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 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 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 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 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 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 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 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 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 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 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 己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 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 、勿心存僥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良好 ,且犯後亦有悔改之意【見同上偵字第5860號卷,第48頁】 ,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 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 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被告 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 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 ,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 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 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 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 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
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 ,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 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 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 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 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 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 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 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 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 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 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 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 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 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 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 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 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 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 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酒友係 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 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 的親人?因此,自己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更不要與自己 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平安健 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宜反省之,亦莫輕酒後駕車小惡,以 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 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 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自己乘目前 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 力行,自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 ,這樣的酒後不駕車,駕車不喝酒心態行為才是對自己好、 大家好的交通安全來往。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 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七、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