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余吳寶霞
住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陳金芳(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金芳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2 0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27日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47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余吳寶霞所提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 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