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4號
CYDV,109,重訴,24,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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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被上訴人  張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辦理抵費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9,380元,裁判費為新臺幣
18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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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