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依璿
被上訴人 林茂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