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鄭百勝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文生
被 告 鄭同欽
鄭鎧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繼中律師
被 告 洪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