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忠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貞榕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9,7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
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
本裁定後5 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