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4號
CYDV,109,訴,304,202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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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忠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貞榕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9,7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
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
本裁定後5 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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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