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4號
CYDV,109,補,474,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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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
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759,678 元,應該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 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裁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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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