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宜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
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759,678 元,應該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 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裁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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