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林杰隆
陳奇驎
陳清吉
陳沂名
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號
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37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
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0,825元(
27001379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10,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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