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晉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山姚
被 告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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