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模具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3號
CYDV,109,補,433,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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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晉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山姚 


被   告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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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