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9號
CYDV,109,補,429,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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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葉秋芳 


被   告 簡聯成(即簡祥之繼承人)

      簡聯貴(即簡祥之繼承人)


      簡聯春(即簡祥之繼承人)

      簡時(即簡祥之繼承人)

      簡銘宏(即簡祥之繼承人)


      劉宜杭(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吳昆錫(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劉月梅(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李劉月秀(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劉月華(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吳翠祝(即吳長修之繼承人)


      鍾錦雪(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彥志(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美樺(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鈺庭(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善炳(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鳳嬌(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陳鳳梅(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林陳紅霞(即陳長鉗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867元【計
算式:(1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800元)×1
/3=605,86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6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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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