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1號
CYDV,109,補,421,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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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被   告 張莉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債務人陳明聰積欠其債務新臺幣(下
  同)6,138,000元及利息,而代位陳明聰起訴請求分割其與
  被告間繼承被繼承人陳冠羽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應有分1/2,同段102建號,應有分1/2等
  遺產。
二、上開176-75地號土地、同段102建號,應有分1/2之遺產值為
  380,400元,有遺產免稅證明書可證。是本件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380,4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380,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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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