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更一字,109年度,2號
CYDV,109,聲更一,2,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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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湯蕎熙即湯麗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八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57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開 庭時,聲請人就法官詢問其與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有關「該份 協議書是否有免除被告湯麗雯就原告(即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所主張之新臺幣(下同)310 萬元?」時,聲請人回答內 容並非僅為「沒有」,而係再作解釋為「就被告湯麗雯所應 負擔310 萬之部分不用免除,且已說明就被告曾明松所負擔 之310 萬元比例則有為免除」,惟筆錄此部分之記載並不完 整,此涉及是否免除負擔,與聲請人是否應負責310 萬元, 至關重大,為維護法律上之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瞭解庭訊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 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規定,持 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 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 定意旨於主文第2 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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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