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336號
CYDV,109,繼,133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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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陳耀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錦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路○段
  000巷0號)於109年8月 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錦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 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 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錦明
  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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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