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王振泰 劉范王紅棗 汪王月英 王麗美 王金蘭 王念慈 王芷瑜 王冠宇 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金堡 法定代理人 黃靜如 聲 請 人 王亮彬 凃偉國 凃偉民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凃政宏 聲 請 人 王昱凱 王俊傑 劉昇 劉倖慈 劉柏村 汪長賢 汪佩姍 汪東昇 汪靖崴 汪靖閎 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汪明奇 法定代理人 關嘉沛 聲 請 人 陳世豐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雅惠 聲 請 人 郭品吟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南麟 法定代理人 曾琬婷 聲 請 人 郭書宇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昱瑩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聲 請 人 郭芷彤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南偉 法定代理人 葉晴怡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 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 、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拋棄 繼承准予備查。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王念慈、王芷瑜、王冠宇、劉倖慈 、劉柏村、汪佩姍、汪東昇、汪靖崴、汪靖閎、陳世豐、郭 品吟、郭書宇、郭芷彤部分)應予駁回。三、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子女、孫子女、 曾孫子女,王楊冊於民國109年7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 1138條所明定。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 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 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 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為 同法第1140條所明定。經查:(一)被繼承人王楊冊(女,14年7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於109年7月1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 請人王振泰、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 王金堡、王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 奇、汪雅惠、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 為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其中聲請 人凃偉國、凃偉民因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孫女王桂香先於被 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之權利,均為法定繼承人乙情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王振泰 、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 亮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 、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聲請拋棄繼 承部分,准予備查。(二)因尚有其他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故聲請人王念慈、王芷瑜 、王冠宇、劉倖慈、劉柏村、汪佩姍、汪東昇、汪靖崴、 汪靖閎、陳世豐、郭品吟、郭書宇、郭芷彤並無繼承權, 其等聲明拋棄繼承,並無理由: 1.王楊冊之第一順位較近親等之繼承人,除聲請人王振泰、 劉范王紅棗、汪王月英、王麗美、王金蘭、王金堡、王亮 彬、王昱凱、王俊傑、劉昇、汪長賢、汪明奇、汪雅惠、 郭南麟、郭昱瑩、郭南偉、凃偉國、凃偉民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及被繼承人王楊冊之其他孫子女已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109年度繼字第1281、1344號)外,尚有被繼 承人之其他孫子女劉范元、翁巧雲、翁義瓏未拋棄繼承乙 節,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核閱無誤,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家事 紀錄科查詢,亦無劉范元、翁巧雲、翁義瓏拋棄繼承之事 件繫屬乙節,有查詢表附卷可按。 2.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餘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 人王念慈、王芷瑜、王冠宇、劉倖慈、劉柏村、汪佩姍、 汪東昇、汪靖崴、汪靖閎、陳世豐、郭品吟、郭書宇、郭 芷彤(曾孫子女部分),因尚有第一順位較近親等之繼承 人劉范元、翁巧雲、翁義瓏未拋棄繼承,自無繼承權,洵 足認定,是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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