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2號
CYDV,109,消債聲,1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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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何政學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政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 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號裁 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 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 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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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