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49號
CYDV,109,家繼訴,49,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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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劉保堂 
訴訟代理人 馬玉驄 
被   告 劉高仁 
      劉生璋 
      蔡劉淑珍
      劉鶯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劉蔡西洋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 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31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全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劉蔡西洋於民國106年3月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劉蔡西洋之法定繼承人, 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劉蔡西洋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 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 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全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蔡西洋於106年3月4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劉蔡西洋之法定繼承人,應 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劉蔡西洋之繼承概況:⑴ 劉蔡西洋與配偶劉武琛婚後依子女出生序育有劉保堂(長 男)、蔡劉淑珍(長女)、劉鶯足(次女)、劉高仁(次 男)、劉生璋(參男),其中劉武琛於93年7月21日死亡 ,無繼承權等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三類 謄本、身分證影本、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信託 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4及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 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向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



社調取被繼承人劉蔡西洋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活 儲存款對帳單、社員持股證明(見本院卷第19至22、27至 33頁)在卷可稽,足認為真正。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 為劉蔡西洋之法定繼承人,劉蔡西洋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 ,兩造無禁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 情形,於開庭時因全體被告均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 協議分割,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三)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 情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 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 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7,731元外,並無 其他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萬7,731元。六、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 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蔡西洋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
│編號│內容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分配方式 │
├──┼──────────────┼────────────┼─────────────┤
│1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一、編號1、2所示房地部分:│
│ │土地 │ │(一)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
├──┼──────────────┼────────────┤ 繼權利比例分別共有。│
│2 │嘉義市○○段○○段000○號建 │權利範圍:全部 │(二)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
│ │物(門牌號碼:嘉義市文化路94│ │ 圍:即兩造各1/5。 │
│ │號) │ │二、編號3所示股票部分: │
├──┼──────────────┼────────────┤(一)變價分割。 │
│3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總股數20(總股金2,000) │(二)於變價後所得價金,由│




│ │股票 │ │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
├──┼──────────────┼────────────┤ 權利比例分配。 │
│4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334元(含孳息) │(三)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之小數點差額,原告同│
│ │ │ │ 意由其自行吸收。 │
│ │ │ │三、編號4所示存款(含孳息 │
│ │ │ │ )部分: │
│ │ │ │(一)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
│ │ │ │ 繼權利比例分配。 │
│ │ │ │(二)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
│ │ │ │ 之小數點差額,原告同│
│ │ │ │ 意由其自行吸收。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權利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 │劉保堂 │ 1/5 │
├──┼─────┼─────────────┤
│2 │蔡劉淑珍 │ 1/5 │
├──┼─────┼─────────────┤
│3 │劉鶯足 │ 1/5 │
├──┼─────┼─────────────┤
│4 │劉高仁 │ 1/5 │
├──┼─────┼─────────────┤
│5 │劉生璋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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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