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86號
CYDV,109,司繼,86,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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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堯順律師即劉金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金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5,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金山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1,6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金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2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金山之遺產管理人,除為被繼承 人處理遺產相關事務外,並代為支出必要費用,現被繼承人 所有之土地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進行中,爰就執行遺產管 理人職務及代墊費用列表,請求鈞院酌定管理報酬等語,並 提出代墊費用相關單據、民事裁定及判決及本院民事執行處 詢價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劉金山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 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 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 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進行被繼承人清償債務借款訴訟、不動產強制執行等 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依此評估其所管 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 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55,000元,應屬適當 ;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1,600 元,有前揭



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 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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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