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叔平
債 務 人 林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群鎮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 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 案。茲因債務人於104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筆 ,共計本 金5,92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分別為1 19年5月4日、110年4月20日、124年4月27日,詎債務人僅繳 付至109年7月21日止即未依約繳款,聲請人依債務人所立之 借據條款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迄今尚欠 聲請人本金4,939,65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應即全部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借據(含增 補條款約定書)、「樂活貸」借款契約(含樂活貸循環型房貸 借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含增補 條款約定書及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 詢單、憑卡自動貸款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聯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備 考 │
│ ├───┬────┬──┬───┬─────┼────────┤權 利 範 圍│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同興│ │1419-2 │124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四 │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 │ │ │ 計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 │及用途│積│位│ │ │
├──┼──┼────┼────┼────┼──┼──┼──┼──┼──┼──┼──┼──┼───┼─┼─┼──┼──┤
│001 │1603│嘉義市保│嘉義市同│店鋪、車│61.2│61.2│61.2│36.5│ │ │ │220.│陽台 │18│平│全部│ │
│ │ │成路63號│興段1419│庫、住宅│8 │8 │8 │8 │ │ │ │42 │ │ │方│ │ │
│ │ │ │-2地號 │鋼筋混 │ │ │ │ │ │ │ │ │ │ │公│ │ │
│ │ │ │ │凝土造四│ │ │ │ │ │ │ │ │ │ │尺│ │ │
│ │ │ │ │層 │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