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元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麗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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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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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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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長│八十八年八月七日 │壹佰柒拾陸萬陸仟│QE0六八五0四│ │
│ │司洪生章 │安分行 │ │貳佰玖拾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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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長│八十八年八月七日 │壹佰叁拾肆萬柒仟│QE0六八五0四│ │
│ │司洪生章 │安分行 │ │陸佰肆拾陸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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