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1113號
TPDV,89,除,1113,2000031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歐陽更生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兆邦有限公司羅雅靜│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貳仟捌佰元   │QB七二九七三六│六個│
│ │         │平分行      │           │        │四       │月 │
├─┼─────────┼─────────┼───────────┼────────┼────────┼──┤
│2│全威汽車電機行張華│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三│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玖仟叁佰元   │0000000 │七個│
│ │文        │興分行      │           │        │        │月 │
└─┴─────────┴─────────┴───────────┴────────┴────────┴──┘

1/1頁


參考資料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