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翰英、黃謝阿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 第400條第1項亦明。故債權人若就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 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得以本院94年度執字第5214號債 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核無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本件債權人就同 一事件重複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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