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巫昱輝
法定代理人 郭佳龍
巫美蘭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東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軍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鍾國忠
蔡彥杰
楊展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參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三行、第五行、第六行關於「原告楊展育」之記載,均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10頁第3 行、第5 行、第6 行有關「原告 楊展育」之記載,係「原告」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