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19號
CYDV,108,訴,719,20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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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順宗 
      曾順馨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立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宗翰 
      吳睿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95,9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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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