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被 告 蕭智午 呂財旺 莊能通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複 代理人 周怡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