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郭登肩 郭連勇 郭誠之 訴訟代理人 徐美英 原 告 郭俊照 郭芳榮 郭芳銘 郭義信 郭慶將 郭榮良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沛均 郭雅芬 郭誠如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 原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告 劉金泉 劉何秀鶯被 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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