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7號
CYDV,108,訴,417,20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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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郭登肩 

      郭連勇 
      郭誠之 
訴訟代理人 徐美英 
原   告 郭俊照 

      郭芳榮 

      郭芳銘 


      郭義信 

      郭慶將 
      郭榮良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沛均 

      郭雅芬 
      郭誠如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 

原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劉金泉 

      劉何秀鶯

被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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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