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2號
CYDV,108,訴,142,20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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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郭桂鳳 
      吳郭彩勤
      郭秋香 
      郭治  
      張雅婷 
      張恩綺 
      張宣駿 
      張惟婕(原名:張育淇)

      郭文隆 
      劉民寅(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棠(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崧(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鐘聰(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伸 
被   告 劉銘楷(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張勤學 
      謝張來富
      劉張評 
上列八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貴美 

被   告 陳張來有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含 
被   告 郭新發 
訴訟代理人 郭寶宗 
被   告 劉振財 
      郭水源 


      郭吳員 
      郭芳國 
      郭文田 

      郭天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洪炎鐘(被告洪郭秀鳳之繼承人)


      洪建捷(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意鈞(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靜伶(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儀姍(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劉振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尤文良 

被   告 張財添 
      張樹  
      張小忠 
      張清吉 
兼上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永務 
被   告 郭晏群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東陽 

被   告 郭永樹 
      郭永山 
      尤天來(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天生(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秀桃(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素珠(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兼上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尤天賜(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陳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一)被告郭桂鳳吳郭彩勤、郭秋
  香、郭治張雅婷張恩綺張宣駿、張惟婕(原名:張育
  淇)、郭文隆應就被繼承人謝天福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
  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劉民寅、劉銘棠、劉銘崧
  、劉鐘聰、劉銘楷、張勤學謝張來富劉張評陳張來有
  應就被繼承人張重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三)被告郭吳員郭芳國郭天生、洪炎鐘、洪建
  捷、洪意鈞、洪靜伶、洪儀姍應就被繼承人郭興所遺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6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尤天來、尤
  天生、尤秀桃、尤素珠、尤天賜應就被繼承人尤許蜜所遺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等部分,請提出繼承
  系統表,與可證明前開繼承事實之戶籍謄本(已提出者煩請
  再影印集中提出)。
二、按請求權基礎之結構型態,有完全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及
  準用、擬制性規定等。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
  律效果之規定而言,例如民法第179條規定、第184條第1項
  規定等為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至不完全性法條
  中,其一為定義性法條,其功能僅在對完全性法條構成要件
  上所使用之概念加以界限或闡釋;其二為補充性法條,其功
  能乃在對於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尤其是對完全性法條所定
  之法律效果,予以明確化,加以補充。從而,不完全性法條
  既非同時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尚難據為獨立之
  請求權基礎,亦即非獨立之訴訟標的。次按給付之訴,原告
  須對被告有私法上之請求權存在,而被告對原告有給付之義
  務,原告之訴權始克成立,否則不得提起給付之訴(最高法
  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83年度台上字第558號判決要旨
  均同此見解)。查原告雖具狀說明係以最高法院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等實務見解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前開被告
  辦理繼承登記,然前開實務見解並非前開所稱完全性法條,
  尚難據為獨立之訴訟標的;且亦非本件原告對前開被告有私
  法上請求權存在、被告對原告有給付義務之規定,是依前開
  說明,原告似亦不得提起給付之訴。繁請原告再次具狀補正
  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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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