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曾俊亮
被 告 侯信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9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判 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