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意朗
曾意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7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意朗、曾意文兄弟2人因認址設嘉義 縣水上鄉○○村0鄰○○○000之0號之告訴人有限責任台灣 省○○○○生產合作社(下稱○○○○合作社)內有燃燒塑 膠產生惡臭,竟於民國109年6月8日16時許,共同基於侵入 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上 址附連圍繞土地及建築物內之作業區域,被告曾意文並另起 傷害、毀損之犯意,拿起○○○○合作社所有之辦公椅砸向 ○○○○合作社之職員告訴人吳○○,告訴人吳○○因而受 有左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辦公椅之塑膠輪子亦因而損壞 。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 連圍繞之土地罪嫌,而被告曾意文另涉有同法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 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本件告訴人○○○○合作社告訴被告2人無故侵入建築物 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告訴人○○○○合作社告訴被告曾意 文毀損部分,及告訴人吳○○告訴被告曾意文傷害部分,公 訴意旨認被告曾意文分別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 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被告曾意朗係犯同法第 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依同法 第357、308、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合作社及吳○○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份附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