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丕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68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丕正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套壹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二)按「釋字第775 號意旨,只限於法院認為被告係累犯之個 案,以【量處最低法定刑】為適當,又不符刑法第59條減 輕規定之情形時,始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 本刑。本件依上訴人犯罪情節及其所犯二罪經判處之刑( 約中度之刑),並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原判決有違反前述 解釋意旨之違誤。」(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69、 1598、2218、1452、1389、2338、194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5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106 年8 月30日縮 刑假釋出監,於107 年6 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且就被告上開前案紀 錄表觀之,被告前有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及竊 盜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當應自我警惕, 守法自制,避免再有觸法行為,詎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 徵其無視法律規定,法紀觀念淡薄,有其特別惡性,且刑 之執行成效不彰,刑罰反應力薄弱,不宜量處法定最低度 刑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其加重並無致被告罰逾其罪之 罪刑不相當情形,依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被告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 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一)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二)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供稱其因經濟困難,才以侵入他人住宅方式, 著手行竊財物之動機、手段。(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扣案之棉質手套1 個、塑膠袋1 個為被告所有, 供犯本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三、被告於上開本院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3 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 見上開本院易字卷第23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 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刑法 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 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8684號
被 告 曹丕正 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丕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 日 2 時許,侵入沈世賢位在嘉義市○○路 00 巷 000 號之住宅行竊,於搜尋財物之際,因查悉沈世賢及 其家人返回家中,而躲進沈世賢父親房間並反鎖在內,嗣因 沈世賢報警處理遭查獲而未遂。
二、案經沈世賢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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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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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曹丕正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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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沈世賢之指訴 │全部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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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人劉全益、闕霈甄於警詢時之證述│全部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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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全部之犯罪事實。│
│ │押物照片、現場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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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1 款 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則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和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