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1號
NTDA,109,簡,21,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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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陳麗寧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原告於106 年6 月至107 年10月欠費新臺幣( 下同) 1 萬3, 482 元,但是10年無法就業迄今,請求減免保險費,但未得 允許,仍強行扣押存款1 萬3,882 元( 含行政執行費) ,且 原告很少使用醫療資源。原告未就業,亦未申請低收入戶資 格,因此針對被告於109 年8 月17日以主旨為「有關台端陳 情健保費欠費經行政執行扣押存款,請求返還扣款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應適用 ,同法第236 條復規定清楚。次按按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 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此得提起上開撤銷 訴訟之標的乃「行政處分」。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 第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 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而言;或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指行政 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而所謂「觀念通知 」或「意思通知」者,指行政機關就特定事實之認知或對一 定事項之觀念向特定人為表達而言;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並 不具有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故不屬行政處分,參照最高行 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即明。因此對 屬非行政處分之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 第1 項之撤銷之訴,核自屬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經查,依原告所指被告於109 年8 月17日以主旨為「有關台 端陳情健保費欠費經行政執行扣押存款,請求返還扣款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之函文(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僅 是被告向原告回復對於原告之債權業已執行完畢,並未對原 告為具有准駁或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又細譯其函文之內容,應是針對主管機關表示業經機關移送 行政執行之過程所為之通知,復揆諸上開意旨,原告所主張 之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函文既非行政處分,而原告逕提起 本件訴訟,經核於法亦尚有未符,且顯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109 年8 月17日以主旨為「 有關台端陳情健保費欠費經行政執行扣押存款,請求返還扣 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之函文,顯為無理由,本院自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3 項、第236 條等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而逕為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五、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判決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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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