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8號
NTDV,109,司聲,10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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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翁幼雄即褚宇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書,其中第8 條第3項約定,聲請人應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結算信託財產, 扣除各項費用後,將剩餘之信託財產按股東名冊所載各受益 人之股權比例移轉予受益人(即股東),而亞洲信託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聲請人自應 依上開約定將剩餘之信託財產依股份比例分派予各股東。而 相對人之女褚宇明係上開信託契約書之受益人,且褚宇明之 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其應受領金額新台幣 371元應由繼承人即相對人領取。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寄發領款通知,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其退回,且依相 對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已出境,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 人於國外之實際住居所,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 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託契約書、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戶籍謄本、褚宇明繼承系統表、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返還通知書及退件信封 暨寄件回執等件為證,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記載,相對人已於105年2月17日遷出國外,又聲請人依相對 人地址「南投縣○○市○○路000號」寄送之通知函,因招 領逾期遭退回,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 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中興分局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 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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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