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翁幼雄即褚宇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 並有剩餘財產,故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將聲請人之賸餘財 產依股份比例分派於股東,而相對人之女褚宇明係聲請人之 股東即應受賸餘財產分配之人,且褚宇明之繼承人並無聲明 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其應受領金額新台幣32,259元應由全 體繼承人即其配偶及相對人領取。而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寄發領款通知,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其退回,且依 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已出境,聲請人無從得知相 對人於國外之實際住居所,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 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群益金鼎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戶籍謄本、褚 宇明繼承系統表、退件信封暨寄件回執等件為證,依卷附聲 請人所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2月 17日遷出國外,又聲請人依相對人地址「南投縣○○市○○ 路000號」寄送之通知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經本院依職 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 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函附卷可稽 ,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
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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