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691號
NTDV,109,司繼,691,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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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徐漢  
相 對 人 戴思遠 

      戴思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戴思名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思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戴思名(男,民國00 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南投縣○○鄉○○村0鄰○○街000號)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109年2月1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 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且已於109 年2月17日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戴勝榮戴毓贏、戴丞媛 、戴丞熙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 333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第二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 相對人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陳報 遺產清冊,有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支付命令、繼承 系統表、109年度司繼字第33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被繼承 人前案紀錄表可證,是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本院聲請 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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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