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9號
NTDV,109,司拍,89,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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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 對 人 陳地基 

相 對 人 陳達郎 

相 對 人 陳達成 

相 對 人 陳達豪 

相 對 人 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地基等之母即被繼承人陳曾儉 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陳威存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50萬 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3月27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陳曾儉。債務人:陳曾儉陳威存張秀娥
緣債務人陳威存於103年3月30日邀同陳曾儉張秀娥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30日起



至105年3月30日止,約定自103年4月30日起按月繳息,雙方 約定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屆期債務人即未依約清償 ,尚積欠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 引、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借據、 授信約定書、本院書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影本為 證。
三、因被繼承人陳曾儉已於104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 對人陳地基陳達郎陳達成陳達豪陳富美,本院於10 9年9月23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 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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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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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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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竹山鎮 │仁德 │ │ 736 │ 2663.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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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投縣│竹山鎮 │仁德 │ │ 737 │ 1014.5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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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投縣│竹山鎮 │仁德 │ │ 791 │ 1669.6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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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投縣│竹山鎮 │仁德 │ │ 800 │ 119.9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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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陳曾儉之繼承人:陳地基陳達郎陳達成陳達豪陳富美等5人公同共 │
│ │ │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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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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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