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0號
NTDV,109,司司,10,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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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憲雄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 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 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 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 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327 條規定,清算 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 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 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另應 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再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 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登記解散在 案,為完成法人清算解散程序,召開股東臨時會推選聲請人 為清算人,爰依法聲請本院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固據 提出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公函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選任 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 告書等件為憑。惟其並未提出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 冊、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刊登連續3日催告債權人 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股東群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郁 晨出席民國109年7月23日選任清算人股東會之委任狀等件; 另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所載日期為109年7 月23日,其顯係109年7月23日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同時旋即



審核財產表冊,難認係聲請人就任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人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 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109年 9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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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