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07號
NTDV,109,司促,7907,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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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阿蘭於民國90年8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29,056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78元整。⑵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2
  9,0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阿蘭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129,05│     │月10日起  │      │       │
│  │6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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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